为加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火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3.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5.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确认和整改制度;
7.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8.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1.消防档案管理。
三、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学校建筑内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应有杂物堵塞,确保畅通;
2.要按照相关消防技术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3.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等;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6.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就寝时宿舍的安全出口严禁上锁;
7.集体宿舍内应配备安全疏散示意图、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有关使用说明。
四、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学校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配置齐全,并能正常运行。
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2.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和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压力应满足灭火需要;
3.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定期重点巡查喷头和报警阀组外观、末端试水装置压力,消防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4.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及时排除系统故障、误报等状况,确保联动控制完好有效。
五、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学校应将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食堂、集体宿舍、厨房、锅炉房、消防控制室、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集体宿舍内应限制供电电流强度并限时供电,严禁私自安装使用用电加热设备,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等物品,宿舍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等;
2.学校食堂厨房与餐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3.厨房敷设的燃料管线、配置的灶具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4.厨房工作结束后,应当关闭所有燃料供给阀门,熄灭火源,切断除冷冻设备以外的一切电源;
5.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学期清洗一次;
6.餐厅应保持通道及出入口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每日巡查一次,每月定期检查,确保完备好用;
7.食堂的餐厅内严禁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餐厅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作燃料的取暖炉具;
8.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不间断双人值班制度;
9.锅炉房、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10.三级耐火等级的中小学校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小时的难燃烧体。
六、加强用电设备消防安全管理
1.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的电气、电热设备的采购,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3.电气设备、线路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检测;
4.严禁违反规定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间距,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发热量大的电器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引入线应按规定作隔热保护;
7.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确保其处于正常工况;
8.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秒内供电。
七、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学校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灭火队伍。要结合学校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教职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国家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学校应当制定本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幼儿园和小学的演练应当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儿童的措施。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教职员工应当懂得本学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进行授课,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区教育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
1.各学校务必在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同时,严格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2.非教学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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