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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6-08-28 14:51:19   来源:教育综合管理中心   浏览数:

本标准9.1.29.4.1.29.4.3.2h)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而制定,是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全面评估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依据。

本标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杨永明、姜文娟、彭兴宝、刘晓新、赵静怡、顾林福、邵铭伟、谢燕、黄庆利、沈为民。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于20118月首次制定。

 


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在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范方面管理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的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托园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

国际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16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A/T 594-2006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

DB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329.6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DB31/535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导则

DB31/540.1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1部分:总则

DB31/540.2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2部分:学校

3 术语和定义

3.1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

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资源配置和管理等活动。

3.2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由学校的校(园)长担任。

3.3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经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授权的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专门管理者。

3.4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专门组织。

3.5  

学校安全保卫管理人员

具备保卫业务知识、资质和工作经验,身心健康,按照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代表指令开展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

3.6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形成文件的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记录。

3.7  

学校周边

在距离学生上下学进出的校门口200m道路范围内,以及距离学校封闭周界外50m范围内的区域。

3.8  

校车

学校按照规定配置或租用的,有明确标志的,专门用以运载学生上学、放学的车辆。

4 总体要求

4.1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4.1.1 学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文件要求,建立满足学校需要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4.1.2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应由安全防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设施、设备和器具)等组成。

4.1.3 学校应将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在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应贯彻实施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的各项规定,并应持续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4.1.4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应经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批准后运行。

4.2 安全防范管理方针和目标

4.2.1 学校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防范管理方针。

4.2.2 学校应以“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为安全防范管理目标。

4.3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4.3.1 安全防范管理手册

4.3.1.1 学校应建立、批准、执行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并应保持其持续和有效。

4.3.1.2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应由安全防范管理目标、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安全防范管理代表任命文件、安全保卫机构职责、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工作程序等基本要素构成。

4.3.2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

4.3.2.1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是为提供符合要求及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而建立的记录。

4.3.2.2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应包含时间、地点、人员、事件(措施、决议、状态等)、结果等要素。

4.3.2.3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予以保存。

4.3.3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4.3.3.1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要求的所有文件应予以控制。

4.3.3.2 学校对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应包括:

a)   安全防范管理手册发布前应得到相应的批准,有更新时,应重新获得批准;

b)   在使用处获得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应确保其为有效版本;

c)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应保持清晰、完整和准确,易于识别和检索;

d)   学校对确定的与策划和运行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相关的外来文件(例如:国家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文件)应进行标识和管理;

e)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的非有效版本应有明确标识和有效版本进行区分。

5 安全防范管理职责

5.1 安全防范管理机制

5.1.1 建立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机制

学校应构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5.1.2 建立安全防范管理预警机制

学校应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措施。

5.1.3 建立安全防范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

学校应落实安全防范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1.4 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防范管理协调机制

学校应参与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共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消防、交通环境安全。

5.2 安全防范管理人员和机构

5.2.1 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

5.2.1.1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应经国家法定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5.2.1.2 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应包括:

a)   应责成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全防范管理方针,明确安全防范管理目标和考核要求;

b)   应确保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文件要求在学校内得到贯彻实施;

c)   应在学校管理层中授权一名成员为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d)   应负责安全防范管理手册的批准;

e)   应明确学校内各部门安全防范管理的职责、权限;

f)   应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源。

5.2.2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5.2.2.1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的资质:

a)   应获取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签发的授权证书;

b)   应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文件要求;

c)   应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处置工作经验;

d)   应具备3年及以上学校安全管理经历或取得上海市职业标准规定的“助理保卫师”及以上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e)   应符合GA/T594-2006规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要求。

5.2.2.2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的职责应包括:

a)   应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文件要求;

b)   应负责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保持;

c)   应负责安全保卫机构的管理和运行;

d)   应负责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内部评估、培训等工作的计划、方案制订和实施;

e)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内部评估和调查所发现的缺陷,制定和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f)   应负责向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防范管理体系的绩效和改进的需求;

g)   应负责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手册的制订和修订;

h)   应负责与学生监护人、有关政府机构进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沟通、联络,协调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i)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学校周边安全事件的处置。

5.2.3 安全保卫机构

5.2.3.1 学校应设立与学校性质、规模、所在区域环境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并按照表15.2.4.2的规定,配备满足校园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需要的在岗值勤保安员。

 

 

 

 

 

 

表1 保安员配备表

安全保卫管理工作时段

学校类型

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在岗值勤人数

无寄宿学生的学校在岗值勤人数

学校上学、放学时段

每个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不少于2名

学校上课时段

不少于2名

学校放学后夜间时段

不少于2名

不少于1名

5.2.3.2 安全保卫机构的职责应包括:

a)   应制定、检查、评估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各项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和预防的措施;

b)   应建立和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发生在校园内和校门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c)  

应按照4.3.2的规定,建立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将这些记录连续保存3年;

d)   应按照5.2.4的规定,组织并完成对安全保卫人员的考察、评估、录用、岗位培训等。

5.2.3.3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应包括:

a)   应建立和执行巡逻守护、校外人员身份询问、有效证件登记验证、挂牌进校、车辆及物品出、入校检查登记等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b)   应建立和执行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c)   应建立和执行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行为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通报制度;

d)   应建立和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内、外部沟通制度;

e)   应按照DB31/329.6的规定,建设和运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应建立和执行保障技防设施日常维护和有效使用的技术防范管理制度;

f)   应按照DB31/535DB31/540.1DB31/540.2的规定,建立和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g)   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场所的,应建立和执行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制度和实验室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并参照DB31/329.2的规定配建技防系统;

h)   有住宿学生的学校,应建立和执行住宿学生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i)   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建立和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2.4 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5.2.4.1 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b)   应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文件要求;

c)   应熟悉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

d)   应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应的工作经验;

e)   应具备2年及以上学校安全管理经历或取得上海市职业标准规定的“初级保卫员”及以上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2.4.2   保安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工作经验、心智和体能,并取得“保安员”证;

b)   应熟悉学校的组织机构、建筑结构和环境;

c)   应着保安员规定的服装,佩带统一的标志上岗。

5.2.5 学校其他部门(教职工)

5.2.5.1 学校各部门应在安全防范管理手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协调、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防范管理岗位职责。

5.2.5.2 学校各部门应尊重、理解和服从安全保卫机构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并应对安全保卫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

5.2.5.3 学校教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纪律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规定。

5.2.5.4 学校教职工发现学生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且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告诫、制止,并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5.2.5.5 学校不应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有精神病史等有可能妨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人。

5.3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程序

5.3.1 安全防范管理计划的制定

5.3.1.1 学校各层面、各部门应按照4.24.3.15.1的要求制定安全防范管理各项工作计划。

5.3.1.2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计划应包括:

a)   各学(年)期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计划;

b)   学(年)期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计划;

c)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5.3.1.3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计划经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5.3.2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5.3.2.1 学校各层面、各部门应按照经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批准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5.3.2.2 主要应包括:

a)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b)   组织开展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c)   组织实施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d)   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3.2.3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协调学校各部门进行。

5.3.3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内部评估

5.3.3.1 应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完成评估报告,报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

5.3.3.2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应定期(每学期不少于1次)组织进行学校安全防范评估,并形成文件。

5.3.3.3 评估应包括安全防范管理目标的适宜性、安全防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改进要求。

5.3.3.4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内部评估的文件记录应保存3年。

5.3.4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改进

5.3.4.1 学校应对内部评估和检查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5.3.4.2 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

5.3.4.3 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完成后,应立即进行事故评估,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安全防范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5.3.4.4 缺陷纠正和采取预防措施形成的文件记录应保存3年。

6 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6.1 安全保障

6.1.1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落实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管理评估,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6.1.2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应督促相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6.2 集体活动

6.2.1 学校组织开展校园外体育活动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a)   成立以安全防范管理代表为负责人的临时安全防范管理组织机构;

b)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c)   安排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安全职责;

d)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2.2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园外体育活动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按照9.4.1.4的规定要求。

6.3 送交接

学校应落实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6.4 值班、巡查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安排人员值班、巡查,并做好记录。

6.5 楼道安全

6.5.1 学校应在楼道地面或通道墙面标注明晰的紧急疏散标志和通往安全避险场所的导向图,并维护标志和导向图的完整性。

6.5.2 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放学疏散时间,同时安排人员巡查、护导,维护上下楼道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6.6 禁止事项

6.6.1 学校不应组织学生参加治安、消防、交通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

6.6.2 学校不应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燃放烟花爆竹、制作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化学、物理等课程必要的实验应在教师指导和监护下进行。

6.6.3 学校不应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6.6.4 学校不应将校舍、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

6.7 特例安排

6.7.1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生理、心理状况进行排摸,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6.7.2 学校应书面告知监护人及时将被监护人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况书面反馈给学校。

7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管理机制

7.1.1 学校应按照5.1.2的规定,建立安全防范应急管理机制,识别和分析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治安、消防、交通等突发事件和学生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7.2 应急组织机构

学校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明确人员职责,训练教职工、学生掌握紧急状态的安全应对流程。

7.3 应急预案

7.3.1 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的流程和方法,主要包括:

a)   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b)   事件预警;

c)   预案启动;

d)   应急处置;

e)   善后处理;

f)   应急流程的评估与改进。

7.3.2 应急预案经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7.4 报告和沟通

学校应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内、外部沟通制度。

7.5 物资储备

学校应落实应急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等资源的储备与管理。

7.6 公示

学校应公示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处置部门的通讯方式。

7.7 演练

学校应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实施改进。

8 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

8.1 范围

8.1.1 所有教职工(含试用期内)、学生都应得到与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

8.1.2 学校应向与学校有密切业务工作往来的相关人员、学生监护人等进行相关的安全防范宣传。

8.1.3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安全保卫人员应获得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门培训,并应确认达到规定的要求。

8.1.4 对需要纠正的安全隐患,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教育培训,并应确认达到规定的要求。

8.2 基本要求

8.2.1 学校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文件要求。

8.2.2 学校应提高全体教职工、学生的识险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全体教职工、学生具备安全防范的意识和技能。

8.2.3 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8.2.4 学校应通过定期演练,确保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的有效性、适应性。

8.2.5 学校应制定与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教学安排相适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和方案,落实师资、教材和演练设施器材。

8.3 内容

8.3.1 教职工、学生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a)   相关安全防范法律、法规、标准、政府机构安全防范管理文件和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b)   安全风险隐患识别和规避;

c)   安全防范信号、标志等基本知识;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

e)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处置部门的通讯方式;

f)   可疑或反常情况正确报告(报警)方法;

g)   证件或标识的佩带;

h)   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月一次安全防范疏散演练;

i)   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视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不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疏散演练。

8.3.2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安全保卫人员教育培训内容还应包括:

a)   安全防范管理专门的岗位、资格培训;

b)   安全防范管理职责;

c)   安全防范疏散的引导、指挥。

9 学校的选址和设施安全要求

9.1 新建学校的选址

9.1.1 学校的选址应符合基本办学标准。

9.1.2 建校区域宜方便学校车辆停放。

9.1.3 建校区域道路交通回旋余地应宽阔,适合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防范管理。

9.1.4 学校选址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通航河道、高压输电线、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所穿越。

9.1.5 学校选址应避免与医院传染病房、精神病院、太平间、监管场所、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动物饲养场毗邻。

9.1.6 学校选址与以下场所的安全距离要求:

a)   学校围墙与周边汽车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埋地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直线距离应符合GB 50156的要求;

b)   学校围墙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直线距离应符合GB 50028的要求;

c)   学校出入口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垃圾(污水)处理站直线距离应大于30m

d)   学校出入口与汽车客运站进出口、公交站点直线距离应大于20m

e)   学校出入口与集贸市场场界间距应大于30m

f)   学校出入口与网吧和娱乐场所出入口间距应大于200m

g)   学校围墙与社会停车场库场界间距应大于50m

h)   学校周边高压变电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

9.2 学校周边治安防范管理要求

9.2.1 学校应根据学校周边治安状况,制定和调整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方案。

9.2.2 学校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稳定的组织架构和联系方式,依法维护学校周边安全防范秩序。

9.2.3 学校周边区域被公安机关确定为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学校可要求公安机关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

9.2.4 学校周边不应有出售非法出版物的摊点。

9.3 消防安全防范要求

9.3.1 学校的建筑应符合GB 50016规定的要求。

9.3.2 学校的消防设施配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9.3.3 学校的消防管理要求应符合DB31/535DB31/540.1DB31/540.2的要求。

9.4 交通安全防范要求

9.4.1 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

9.4.1.1 学生上学、放学进出学校的门前道路应按相关标准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

9.4.1.2 学生上学、放学进出学校的门前道路宜根据需要及相关标准设置交通信号灯、过街天桥等交通安全设施。

9.4.1.3 上学、放学时间,学校应有安全保卫人员维护学生进出校门秩序。交通复杂地段的学校,由公安机关根据勤务部署警力或者协管人员。

9.4.1.4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开展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集体活动时应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不能避开的,应事先报告公安机关,并共同商定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9.4.2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9.4.2.1 有机动车专用泊位的学校,应制定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制度,包括:

a)   机动车管理部门和人员、机动车停放区域和出入停放管理要求;

b)   校园内机动车行驶路线;

c)   校园内交通设施和标志设置要求。

9.4.2.2 学校内不应出租场地停放校外车辆。

9.4.2.3 校内无机动车专用泊位的学校,机动车不应进入校园停泊。

9.4.3 校车

9.4.3.1 校车分类、核载、标识标牌、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7258-20042号修改单的规定。

9.4.3.2 校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处于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距强制报废标准年限一年以上;

b)   在用校车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

c)   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且标志、标牌一车一套;应在车前、后窗醒目处放置校车标牌;

d)   每个座位均应安装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GB14166的规定,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应满足GB14167M2类车辆的要求;

e)   校车应配备应急锤和车门应急开启装置;

f)   校车载人不应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g)   校车驾驶座同排座位不应乘坐学生;

h)   校车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

i)   自有校车应喷涂附录A规定的校车颜色,在车身车门侧和后部粘贴校车标志;

j)   学校租用校车的,应选择具有专业客运资质的单位车辆。

9.4.3.3 校车驾驶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依法接受校车驾驶相关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具有本市公交、出租汽车及省际客运从业资质;

b)    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

c)    有连续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且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

d)   不应有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3次以上行政拘留、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9.4.3.4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可在确定的停靠点接送学生。

9.4.3.5 学校应在每辆校车上至少安排一名随车管理人员,维护车内秩序和学生上下车时的安全。

9.4.3.6 学校应要求需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学生监护人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9.4.3.7 学校自有校车应按照有关规定停放。

9.4.3.8 中心城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不应使用校车。

9.5 其他要求

9.5.1 学校封闭周界围墙的高度应符合DB 31/329.6规定的要求。新建学校围墙应为实体围墙。

9.5.2 学校不应在地下室设置学生宿舍。

9.5.3 学校应在落地玻璃门、景观水域、室外平台、在建工地等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9.5.4 学校应对正在整改或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 检查、监督和评估

10.1 学校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每学期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并应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10.2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每学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学校开展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及时向学校反馈检查结果,督促学校提高和改进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10.3 市教委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每学期不定期地对全市各学校进行抽检,全面监督和评估本市学校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附 录 A

自有校车颜色和标志

(规范性附录)

A.1 自有校车颜色

自有校车车身油漆:柠檬黄ICIJP22

A.2 自有校车标志

为户外及时贴,颜色为紫色和红色(紫色:GW-9846,红色:YW-9848,样式见图1a)。







                     图1a)校车标志式样

规格尺寸:

                             




附 录 B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表

(资料性附录)

B.1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表

项目

要求

评价结果

说明

5

4

3

2

1

0

安全防范管理体系文件

安全防范管理手册

建立手册,并保持有效性

 

 

 

 

 

 

 

手册内容符合要求,完整、清晰、准确

 

 

 

 

 

 

 

非有效版本标识清晰

 

 

 

 

 

 

 

学校各相关部门熟悉手册内容,并按手册开展工作

 

 

 

 

 

 

 

安全防范工作记录

建立完整的工作记录

 

 

 

 

 

 

 

工作记录内容符合要求

 

 

 

 

 

 

 

工作记录保存时间、方式符合要求

 

 

 

 

 

 

 

外来

文件

标识清晰,管理有序

 

 

 

 

 

 

 

安全防范管理职责要求

安全防范责任人

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责任明确

 

 

 

 

 

 

 

按规定授权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批准安全防范管理手册

 

 

 

 

 

 

 

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

 

 

 

 

 

 

 

保障安全防范管理体系运转资源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资质符合要求

 

 

 

 

 

 

 

建立、实施和维护安全防范管理体系

 

 

 

 

 

 

 

制定、修订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手册

 

 

 

 

 

 

 

制定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审核、培训等工作计划

 

 

 

 

 

 

 


B.1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表(续)

项目

要求

评价结果

说明

5

4

3

2

1

0

安全防范管理职责要求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

实施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审核、培训等工作计划,评审工作形成文件记录,并连续保存3

 

 

 

 

 

 

 

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缺陷和安全隐患

 

 

 

 

 

 

 

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有关政府机构进行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沟通、协调

 

 

 

 

 

 

 

配合处置学校周边安全事件

 

 

 

 

 

 

 

安全保卫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设立与学校性质、规模、所在区域环境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

 

 

 

 

 

 

 

按规定配置在岗值勤保安员

 

 

 

 

 

 

 

按要求制定、检查、评估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

 

 

 

 

 

 

 

建立和执行巡逻守护、门卫值勤、车辆、人员进出查验、校外人员挂牌进校等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建立和执行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建立和执行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行为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通报制度

 

 

 

 

 

 

 

建立和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和沟通制度

 

 

 

 

 

 

 

按规定建立和执行保障技防设施日常维护和有效使用管理制度

 

 

 

 

 

 

 

按规定建立和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建立和执行住宿生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B.1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表(续)


项目

要求

评价结果

说明

5

4

3

2

1

0

安全防范管理职责要求

安全保卫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建立和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日常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档案,并连续保存3

 

 

 

 

 

 

 

定期开展对安全保卫人员的考察、评估、录用和岗位培训

 

 

 

 

 

 

 

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评估,查找原因,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形成文件记录,连续保存3

 

 

 

 

 

 

 

安全保卫人员

安全保卫管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保安员人数配备符合要求

 

 

 

 

 

 

 

保安员资质符合要求

 

 

 

 

 

 

 

安全保卫人员均能按要求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学校其他部门(教职工)

学校各部门配合支持安全保卫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学校教职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

 

 

 

 

 

 

 

学校教职工及时劝阻、制止学生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且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学校按规定聘用教职工

 

 

 

 

 

 

 

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安全保障落实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管理评估,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教师、学生提供安全保障

 

 

 

 

 

 

 

大型

活动

学校组织开展校园体育活动及其它大型集体活动,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

 

 

 

 

 

 

 

送交接

落实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B.1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表(续)

项目

要求

评价结果

说明

5

4

3

2

1

0

日常安全防范管理

值班

巡查

学生教学活动期间,安排人员值班、巡查

 

 

 

 

 

 

 

楼道

安全

在楼道地面或通道墙面标注明晰的紧急疏散标志和通往安全避险场所的导向图

 

 

 

 

 

 

 

保持标志和导向图完整、清晰

 

 

 

 

 

 

 

合理安排学生放学疏散时间和顺序,落实巡查、护导措施,未发生拥挤踩踏事件

 

 

 

 

 

 

 

禁止

事项

未组织学生参加治安、消防、交通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

 

 

 

 

 

 

 

未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燃放烟花爆竹、制作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活动

 

 

 

 

 

 

 

实验室严格按照教学规程操作

 

 

 

 

 

 

 

特例

安排

未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未将校舍、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

 

 

 

 

 

 

 

定期对学生生理、心理状况进行排摸,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安全防范应急管理机制

 

 

 

 

 

 

 

适时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明确人员职责

 

 

 

 

 

 

 

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按规定制定治安、消防、交通等突发事件和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实施评估、改进

 

 

 

 

 

 

 

应急事件处置和管理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内外部沟通制度

 

 

 

 

 

 

 

落实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与管理制度

 

 

 

 

 

 

 

公示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处置部门的通讯方式

 

 

 

 

 

 

 


B.1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表(续)

项目

要求

评价结果

 

说明

5

4

3

2

1

0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制定完善的安全教育宣传培训管理办法

 

 

 

 

 

 

 

按规定制定、实施与学校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教学安排相适应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方案

 

 

 

 

 

 

 

开展

宣传

教育

培训

情况

所有教职工(含试用期内)、学生都得到相应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

 

 

 

 

 

 

 

向与学校有密切业务工作往来的相关人员、学生监护人进行所需的安全防范宣传

 

 

 

 

 

 

 

安全防范管理代表、安全保卫人员均得到相应的专门培训

 

 

 

 

 

 

 

对需要纠正的安全隐患,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学校选址和设施安全要求

学校周边治安防范管理

根据学校周边治安状况,制定和调整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方案

 

 

 

 

 

 

 

与政府相关部门有较稳定的联系渠道和沟通方式,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消防安全防范

学校建筑符合规定

 

 

 

 

 

 

 

学校的消防设施配备符合规定

 

 

 

 

 

 

 

学校的消防管理要求符合规定

 

 

 

 

 

 

 

交通安全防范

学生上学、放学进出校门前道路交通标志、设施完善

 

 

 

 

 

 

 

学生上学、放学时,有安全保卫人员维护学生进出校门秩序

 

 

 

 

 

 

 

按规定制定校园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制度

 

 

 

 

 

 

 

校园内未出租场地停放校外车辆

 

 

 

 

 

 

 

无机动车专用泊位的学校,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停泊

 

 

 

 

 

 

 


B.1 学校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评估表(续)

项目

要求

评价结果

说明

5

4

3

2

1

0

学校选址和设施安全要求

交通安全防范

校车安全技术要求符合GB7258-20042号修改单规定

 

 

 

 

 

 

 

校车技术状况良好,处于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按规定开展检验

 

 

 

 

 

 

 

按规定喷涂颜色,粘贴标志和放置标牌

 

 

 

 

 

 

 

座位安全带配置符合规定

 

 

 

 

 

 

 

按规定配备救生锤

 

 

 

 

 

 

 

按规定配备车门应急开启装置,并能正常运行

 

 

 

 

 

 

 

载客人数和乘坐方式符合规定

 

 

 

 

 

 

 

租用校车资质符合规定

 

 

 

 

 

 

 

校车驾驶人符合规定

 

 

 

 

 

 

 

校车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靠

 

 

 

 

 

 

 

按规定安排随车管理人员

 

 

 

 

 

 

 

按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办法

 

 

 

 

 

 

 

其他

要求

新建学校围墙为实体围墙,高度符合规定

 

 

 

 

 

 

 

学生宿舍未设置在地下室

 

 

 

 

 

 

 

在落地玻璃门、景观水域、室外平台、在建工地等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对正在整改或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B 31/54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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